本文转自:湄洲日报
本报讯(全媒体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林燕梅)网约车营运过程中,遇到交通事故受损,致使车辆“误工”,需要赔偿损失吗?近日,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。
今年1月9日,周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林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,两车都有不同程度损坏。经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作出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林某某无责任。
3天后,林某某将车辆送往汽车修理公司维修,于1月13日提车离店。林某某为专职网约车司机,事故发生后,因修车停工3天,故将周某某诉至城厢区人民法院,要求周某某赔偿停运损失1500元。
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林某某从事网约旅客运输业务,与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停运,且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故停运损失应由周某某赔偿。综合考虑司机预期利益实际获得过程中的各种偶然因素及营运成本,如车辆维修保养需扣除的天数、车辆燃油、充电、保险成本等因素,酌定林某某的停运损失费按每日200元计算。林某某的误工损失共600元,超过部分,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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